有两张结婚证才构成重婚罪吗?——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对于重婚罪的入罪标准没有一定之规,何为重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可知“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在民法领域,结婚意味着登记结婚,事实婚姻关系(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不属于民法领域的结婚,那么如果夫或妻一方与夫妻之外的他人同居的,是否构成重婚罪呢?答案是构成
案号:(2018)最高法刑申109号
案情:1989年6月20日,周江春与洪宝英登记结婚,自2007年起,周江春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黄淑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洪宝英的陈述、证人黄淑妹、李秋忠、林瑞生、张启均、黄乙泽、黄日生的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查,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本案审理时,虽然《批复》已被废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原因是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并不代表《批复》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不再适用。周江春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原审对周江春以重婚罪科以刑罚并无不当,周江春对此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虽然“有配偶还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婚罪”的司法解释已经废除,但废除原因是这种裁判依据已经在《刑法》中予以规定,即刑法中的重婚的构成要件为:(1)前婚属于合法婚姻(2)在前婚的婚姻关系持续期间(3)后婚可以是领取结婚证的结婚,也可以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注:此处的同居生活指的是长期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重婚罪的门槛并不高,望广大男士、女士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好现有幸福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