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今天是2022年第一个星期一,虽然不是工作日,但是我们的节目做了一个小策划,在案例分析环节通过讲解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热点案例,一起盘点《民法典》实施一周年对我们的生活有哪些影响。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的梁瑛律师。
梁:丁成你好,各位听友新年好。
丁:《民法典》实施一周年,全国各地有多个热点案例,由于节目时间所限,我们没法全部涉猎,挑选了2组争议热点比较集中的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每一组案例是由多个具体真实的判例组成,目的是为了共同说明一个新的法律规定的司法实践的适用情况,为了保证收听效果,梁律师今天在节目中也会尽量不引用具体的法条,而是和我一起讲故事说道理。希望大家能够锁定频道,和我们一起从裁判者的角度分析案情得出结论。首先让我们进入第一组案例:
第一组案例是有关遗产管理人的,这组案例由发生在天津、厦门和上海的案例构成。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大致的案情:
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案:死者徐某生前未婚未育,2015年11月父亲死亡,2020年4月,徐某向朋友借款200万投资失败,与其母共同跳楼自杀身亡,没有遗嘱,没有法定继承人。债权人根据《民法典》增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申请法院指定徐某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适用非讼特别程序,独任审判,一审终审,指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作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
梁:这是《民法典》实施后,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第一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这个案件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判例明确了民政部门作为公民遗产管理人的社会职责。遗产管理人作为《民法典》的新增制度,相对于《继承法》而言是一个全新的制度,虽然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顺序,但对于遗产管理人产生的程序,产生纠纷时如何指定遗产管理人,在这个案件中都予以了明确。
丁:这个案件中的申请人是死者的债权人?
梁:是的,这也是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意义之一。中国传统的“死者为大,人死事了”的观念在遗产管理人制度面前成为历史。本案中的徐某因为欠款200万无力偿还携母自杀,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是不是就意味着债权再没有可能被清偿了呢?遗产管理人制度给债权人一个希望,通过指定债务人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对死者的遗产进行清理,一是解决被告主体的问题,二是有希望在遗产清理过程中发现财产,降低自己的损失。
丁:从这个角度来看,遗产管理人制度实际上对于借贷纠纷的处理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梁:是的。根据我团队的案例检索及统计,涉及到遗产管理人的案件,绝大多数的案由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而且在其他案件中法院直接认定遗产管理人的处置方式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裁判思路。
丁:我接下去介绍的厦门思明法院审理的“福建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解决的确实新的问题。具体的案情是这样的:
有位老人家叫魏姜氏雪,在厦门岛内思明区有两套没有办理产权证照的自建别墅,由于没有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这两套别墅始终未析产分割。魏姜氏雪的多名继承人目前下落不明、信息不明,案涉遗产房屋将在较长时间内不能明确所有权人,现有9名曾孙辈对两套房产的管理分歧巨大,其管养维护责任可能长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审理法院最终秉承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的原则,在综合考虑被继承人内心意愿、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疏远近关系、各继承人管理保护遗产的能力水平等方面因素,确定案涉遗产房屋的合适管理人。
梁:厦门的判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老太太的曾孙辈,申请人希望法院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但法院经过综合考虑,最终指定被申请人中的两人为两套别墅的遗产管理人。指定遗产管理人适用的非讼程序与普通的诉讼程序不同,法院可以越过申请人的主张进行主动的审查审理,所以才会出现申请人折腾半天给被申请人做嫁衣的裁决结果。对于这种无法析产无法明确所有权人的老旧房屋,谁是遗产管理人就意味着谁对房产拥有了使用权和处置权,所以,这个案例为华侨房、老旧房屋拆迁、继承析产等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丁:相比之前两个案例,上海的遗产管理人案例更有戏剧性。刘老太太中年丧偶,靠自己把三个子女养大。一次刘老太太摔伤在床上躺了好几个月,三个儿女身前身后轮流照顾,老太太非常欣慰。后续听说国家要征遗产税,刘老太太把三个子女叫到身边,明确交代把老太太名下的一套房产给三个孩子平分,为了不交遗产税,先把房子过户给大儿子,以后大儿子来主持大局,把房子再分给两个妹妹。刘老太太写了一份文件这样表述“本人育有一儿两女,本人名下房产一套,过世后由3个子女继承,平均分割。因政策原因,本人先把房产过户给大儿子,等本人过世后由大儿子代本人执行遗嘱,3个子女平均继承遗产。”刘老太太写好自书遗嘱后,让3个孩子在遗嘱上签字。其后,老太太把房子过户给了大儿子,但是逐渐发现大儿子看她的次数越来越少,来了也总被儿媳妇催着走。后来大儿子竟然给刘老太太打电话,说自己的儿子要上学,全家人要搬进来,让老太太自己找地方住。两个女儿劝说调停也无济于事。老太太只好把大儿子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遗嘱中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大儿子的内容,并要求大儿子返还该房屋的所有权。最终法院认定:老太太的自书遗嘱是原告对处分死后财产的意愿,虽然文书中有立遗嘱人和继承人双方的签名,但因其无生前处分房产所有权的意思,有双方签名也并不影响文书作为遗嘱的性质及其效力。大儿子的角色属于遗嘱执行人,其作为房产形式上的所有权人并不享有房产的实质所有权。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梁:这个案例是典型的遗嘱执行人有了私心后的反水故事。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因为一套房产提前过户给大儿子,最终亲人反目。在这个案件中,进一步明确: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持有的财产只是一种暂管行为,形式上的所有权不代表拥有实质上的所有权。这个案例也从另外一个方面给大家敲响警钟:选择谁担任遗产管理人才更为靠谱?像本案中选择一个有利益关系的继承人来担任遗产管理人是不是就会出现监守自盗的情况?是否可以考虑像西方国家一样,让有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监管的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合适?这些都是需要时间验证的话题。
丁:接下去我们聊聊居住权。居住权制度也是《民法典》的新增制度,一年过去了,有哪些判例对该项制度的适用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呢?我们来看一下居住权的两个案例。
第一个判例来自我们厦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小雪的曾祖父取得了一套单位福利房,小雪的祖父母从2006年居住至今。2008年,房子变更登记至小雪父亲名下。2011年,小雪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小雪跟着妈妈共同生活。小雪父母离婚时,爷爷奶奶和父亲都同意将来这套老房子留给小雪,并于2015年将房子过户给小雪。小雪大学毕业后,以出国留学要用钱为由,想要收回房产,为此,小雪一纸诉状将爷爷、奶奶告上法庭,请爷爷奶奶腾出房子。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小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基于其与父亲、祖父等人的亲属关系,无论该房屋权属如何流转,均未影响小雪爷爷奶奶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从法律层面而言,小雪是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应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应违背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公序良俗。小雪面临的经济问题可以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协商予以解决,小雪未征得爷爷奶奶的同意,也未对老人的居住事宜作出妥善处理,在此情形下,要求交还房屋损害了两位老人的居住权益,将给老人的晚年生活造成极大不便,也不利于家庭家风文明建设,有违社会善良风俗。据此,思明法院驳回了小雪的诉讼请求。
梁:因为涉及到房子,听友们都非常关心,为了说明问题,我还是要简单介绍一下居住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1.只能对住宅设立居住权,对于厂房、商铺不能设立居住权。
2.设立居住权需要书面形式,口头或录音形式无效。
3.如果没有约定费用,居住权是无偿的;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出租,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4.设立居住权需要申请登记,不登记不成立。
5.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
6.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7.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丁:按照梁律师的分析,这个案件中爷爷奶奶虽然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但是没有办理居住权的登记,法院为什么会支持爷爷奶奶的居住主张呢?
梁:这也是这个案件受到热议的主要原因。
有观点认为:小雪是产权人,对该房产有当然的处分权,是出售自住还是出租,应该尊重小雪的意愿。小雪作为产权人,本身有房子却让给爷爷奶奶居住多年,自己和妈妈常年租房,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现在小雪出国留学要用钱,有合理的理由,小雪要求爷爷奶奶腾房并没有问题,至于爷爷奶奶住在哪里,这是小雪的爸爸应该考虑的问题。毕竟对爷爷奶奶尽赡养义务的人是小雪的爸爸。何况,虽然在2015年没有居住权制度,但是等到2021年民法典已经施行了,爷爷奶奶并没有和小雪协商申请居住权登记,既然居住权登记才成立,那么在法律上爷爷奶奶是没有权利一直占用本属于小雪的房产。
但是思明法院利用了《民法典》的两个“大杀器”:一是优良家风;二是公序良俗。这是民法典很重要的两个原则性规定,通过这两个原则对这个房产的处分进行了限制。小雪作为诉争房产产权人确实有法律上赋予的物权的绝对
权利,但是她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这个房产本身来自于小雪的曾祖父母的福利房,2015年小雪取得了这个房子的产权不是通过商业上的买卖,而是基于小雪的和父亲、爷爷奶奶的血缘关系,所以她在处理这套房产的时候也必须要考虑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亲属义务。从2006年开始小雪的爷爷奶奶就居住在这个房子里,房产产权的更迭并没有改变爷爷奶奶实际居住使用这个房子的情况,何况除这套房产外,爷爷奶奶在厦门没有其他房产,小雪让两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家搬出去,搬到哪里去?因此,小雪没有解决方案之前不能想当然的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力。
丁:这个案件原被告之间有着直系血缘关系,接下去我们再分享一个特别的案例,被成为《民法典》生效以来,居住权强制执行的第一案。
2006年,李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月,患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先生住的房屋赠与许女士的弟弟许某弟所有,但李先生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2016年初,许女士病逝后,许某弟与李先生为许女士遗产对簿公堂。经查,这套房屋为许女士婚前财产。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某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许某弟未曾打扰。2021年年初,李先生发现自己住的这套房子被许某弟挂在某网络平台出售,李先生担心房子被卖了以后影响自己继续居住,他连忙拿着判决书来到洪山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3月3日,洪山区法院执行人员来到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向工作人员递交了该案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目前,该居住权登记已按规定办理完毕。
梁:武汉的这个案件和厦门的案件正好相反,是居住权人主动申请,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取得居住权登记等合法权益。结合节目中我们分析的居住权的法律特性,这个案件展现的特点如下:
首先是原所有权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
其次,房产所有权更迭并没有影响居住权人的居住;
三是居住权通过登记成立,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这也是李先生发现居住房产可能被许某弟对外出让时第一时间申请强制执行登记的原因。居住权制度是个特别好用的制度,回归到节目之初我们分享的上海遗嘱执行人反水的案件,刘老太太如果知道居住权制度,就算她要提前规避可能征收的遗产税生前把房子过户给大儿子,她可以在这个房子上登记居住权,便可安稳的在房子里居住到她百年,不给大儿子一家产生贪念的机会。
像《都挺好》里的苏大强,想和小保姆喜结连理,不一定要把房子过户给小保姆,只要给小保姆设置一个居住权,一方面可以试试小保姆的真心,一方面不会影响到家庭财产的减损,家庭阻力没有那么大。还有另外一个应用场景,如果两个人离婚,只有一套房产争执不下,肯定是房子给一方,拿房子的要给另一方现金补偿,没拿房子担心拿房子的赖账,毕竟走到离婚的地步,双方都不会信任对方,这种僵局也可以用居住权的方式来的解决,没有拿房子的一方通过约定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一方向对方全额支付一定数额的房屋折价补偿款为限。此后,双方方可再行将该居住权登记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