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欠款能不能要求总公司来还?分公司的负责人有没有还款义务?
设立分公司的本公司(也叫总公司),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具有经营资格,可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可以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也就是说,分公司不是法人,属于“其他组织”,但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当和分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就有了俩种诉讼思路。
一、起诉分公司做被告,如分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可在执行
中追加本公司为被执行人,当本公司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还可以追加其他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二、把分公司和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块起诉。要求二者共同承担债务。
当然这俩种方案,究竟采用哪一种,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决定,以便诉讼进展顺利和原告利益最大化。
笔者就代理过多起分公司欠款的案件,现就举其中一例来说明分析这个问题。
2019年8月18日,原告公司与被告xx水利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工业品购销合同》,向原告公司购买箱式变电站、环网柜、可控式水箱等产品,共计货款625000元,并约定逾期付款的,每日按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xx水利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交付产品并验收合格。2021年4月2日,原告公司与被告xx水利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对账确认:截止2017年4月2日,被告xx水利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仍欠原告公司货款559900元。对账确认货款后,原告公司多次向被告xx水利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催讨货款,被告xx水利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笔者接受原告公司委托后,于2021年9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xx水利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xx水利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公司货款559900元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