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 最新民法典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新司法解释”)共有91条文,涵盖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六个部分。新司法解释虽与之前的内容高度相同,但也存在不少修改和亮点。本文分为上、下篇,在此笔者将进行一一解读:

同居关系解除的情形调整

【原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重点解读】与原规定相比,新司法解释删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的规定。即,只要是同居关系,无论是双方均为未婚男女还是一方已经成婚的,都不能单独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婚姻法解释二

父母为子女婚后全款出资并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房屋权属有待商榷

【原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规定】删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暂无明确规定。

【重点解读】对于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归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是认定为归子女一人所有,但新司法解释并未将第七条吸收在内,有个别法律人士因此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认定为赠与给双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笔者持相反观点。

首先,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买房,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新司法解释第29条“为双方购置房屋”的适用前提;其次,目前仅公布了首批司法解释,对于这个房屋归属问题后续可能会有其他司法解释条文具体解决,暂不急着下定论。

不过,鉴于现在立法上处于一空白期,为规避诉讼风险,建议父母出资时做到以下几点:

1.为子女全款出资购房的,房屋尽量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

2.购房时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好房屋只归子女所有,并保留好购房文件、出资凭证等。

婚姻法解释二

缩小确认婚姻无效的权利主体范围

【原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重点解读】首先,由于现民法典已将“疾病婚”剔除于无效情形之外,所以相对于原规定,新司法解释第9条对于请求确认无效婚姻的权利主体,只保留了前三类。其次,法言法语更为精准,原条文中“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措辞调整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婚姻法解释二

赋予了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原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将该项规定删除,不再限制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重点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而新司法解释直接删除该规定,这意味着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不再一审终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享有向二审法院上诉的救济权利。

婚姻法解释二

统一文书的称呼

【原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新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重点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变化之处是将原规定中的“申请人”变为“原告”。其实即便是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书中也有以“原告”“被告”这种称呼来下判决的。本次统一改成原被告,更为规范,彰显法律用语的严谨性。

婚姻法解释二

胁迫婚排除适用5年除斥期间

【原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新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重点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对于受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这两种情形请求撤销婚姻的,不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撤销权行使最长5年期限的限制 ,这更有利于保护受胁迫者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二

本文内容及图片均整理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立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admin#tianpinghao.com)删除。
(0)
上一篇 2022年5月4日 22:54
下一篇 2022年5月4日 22:54

相关推荐

  • 婚姻家庭纠纷推进会(婚恋家庭矛盾纠纷开展情况)

    法律分析1根据婚姻家庭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坚持引导当事人走执行和解之路这一做法不仅能促使被执行人自觉自愿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而且能够很大程度上挽救已有裂缝的亲情2执行婚姻…

    2023年2月11日
  • 虎门婚姻家庭律师概况电话

    如果是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摘要婚姻律师咨询提问您好,百度律临律师为…

    2022年10月20日
  • 新婚姻法怀孕能离婚吗 新出的婚姻法

    一日,小明向怀孕2个月的妻子说去外地参加大学聚会,在聚会上遇到了大学时期的初恋女友孙某,都说初恋是最难忘的,孙某亦是如此。当得知孙某已经离婚,心里有种莫名的激动,于是便主动关心孙某。但由于自己已经结婚,不敢太张扬,一直都是私下里偷偷与孙某约…

    2022年5月12日
  • 济南婚姻家庭咨询师(济南婚姻家庭咨询师招聘)

    1、有律师,扫垃圾,公务员和小工程师还有老师;今年的已经结束了,明年5月在考试吧,在金博瑞报名就行,百度下他们的网站;目前婚姻家庭咨询师是各省组织考试,我们河北只有三级,还没有一级…

    2022年11月9日
  • 新婚姻法房产证加名字 最新婚姻法房产证加名字

    来源:找法网众所周知房产对于每一位夫妇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对于新婚夫妇来说,房产证一定要加上自己的姓名才行。所以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加名的规定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也大家可以咨询找法…

    2022年5月25日
  • 新婚姻法婚后房产_新婚姻法对财产的规定

    以前结婚最常听到的纠纷就是女方要求男方在新房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不然不答应结婚。因为在以前的婚姻法中规定房屋的归属权由房产证上的户主来决定,也就是说,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谁就有权分得房产。但是现在不同了,房产证上即便是有你的名字,你也不…

    2022年5月8日
  • 临汾婚姻家庭律师(临汾离婚律师事务所)

    1、法律分析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要求离婚必须请律师,但是离婚请律师可能会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时,当事人可以结合个人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请律师在协议离婚中,律师有着丰富…

    2022年11月6日
  • 婚姻家庭社会职能(婚姻家庭社会职能道德与法治)

    1、婚姻的社会功能是经济功能生物功能抚育和赡养功能文化教育功能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总开关,是子女成长成才的基石,婚姻会涉及到经济人事等多种问题,婚后会涉及到计划生育抚养子女成人的主体…

    2022年11月5日
  • 婚姻家庭纠纷隐患类型(婚姻家庭纠纷隐患类型包括)

    1、法律分析婚姻家庭纠纷主要类型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等一…

    2023年4月8日
  • 婚姻法婚前购买房产_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

    离婚后处理婚前买的房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婚前买房是一方个人支付的,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2、婚前买房均为二人出资,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按共有财产处理。3、婚前一方签订不动产买…

    2022年5月26日

联系邮箱:admin#tianpinghao.com

请注明来意

本站出售,有意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