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我们平时遇到法律问题不用愁 吉林良智律师资深团队在线免费咨询 长春刑事律师 吉林律师 律师免费咨询 长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找律师 长春职务犯罪找律师 长春金融诈骗找律师 长春网络诈骗免费咨询律师 电信诈骗咨询律师 集资诈骗律师咨询诈 骗罪立案标准 吉林职务犯罪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诈骗罪律师咨询 网络诈骗律师咨询 怎么追回被骗的钱 敲诈勒索罪等疑难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九六三一二三(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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