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谢茂
福建省福州市一男子卖鱼时与同行产生纠纷,后多人互殴,一男子被打后心存不甘,纠集数人持3把来福枪前去报复,一名持枪者朝天鸣枪,结果击中一名围观者致其死亡。4月11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参与者之一林山的起诉书。4月12日,记者查询发现,林山因犯故意伤害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且该案参与者也均已被判刑。
起诉书显示,经公安机关查明,2003年8月26日上午,林文与同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东村市场卖鱼的张某因生意上的琐事发生争吵。次日,张某与其弟、女儿冲到福州市晋安区郑某住处,与林文、郑某、林羽发生互殴。
林羽被打后心存不甘,提议找人报复,郑某、林文均表示同意。于是,林羽纠集了林山,由林山又纠集了两名男青年,持三把来福枪与郑某等人先后冲到张某在福州市的住处。双方在院内争吵推搡,林山等三名持枪人员中的一男子在院子中朝天鸣一枪,林羽等一伙人退出院子,张某家人随即关上大院铁门。在院外小巷子,持枪男子朝张某家铁门开了一枪,又将枪口斜朝上连开两枪,击中租住在张某家三楼正在围观的被害人邱某头部,致邱某抢救无效死亡。
林山因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记者查询发现,林山已被判刑。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21)闽01刑终1151号判决书显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刑事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林山结伙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判处林山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林山不服,提出上诉。
林山及其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实2002年12月19日至2003年9月10日期间林山均在国内;开枪男子为达到威慑恐吓目的朝天、斜上方方向开枪,并没有伤害的故意,应当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同案林羽系组织者,被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林山量刑过重。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同案犯供述足以证明林山参与此案;而林山等人纠集他人持来福枪意图报复,在居民区中且围观群众众多的情况下,随意开枪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发生;另外,查明林山系本案共同犯罪的纠集人之一,且有曾潜逃,故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书还显示,参与此案的郑某、林文、林羽等人均已被判刑。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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