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大多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不退还。彩礼一直是现在最饱受诟病的习俗之一,因为彩礼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那么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于彩礼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1、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其中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条规定,并不完全是对彩礼的否定性评价,有观点认为,彩礼是赠予行为,赠予属于自愿行为,因此彩礼并非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我的观点则认为,很多时候彩礼已经不再属于自愿行为,而是与婚姻捆绑的行为,支付彩礼如果单纯认定为赠予是有些牵强的,只是因为法律应当谦抑,不能对人们日常生活设置太多的强制性条款,而没有进行明确,因此该条款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彩礼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
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正)》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该解释来看,彩礼并非当然禁止,因此与我认为的彩礼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理解一致,该条规定来看,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而不属于该条规定情形的就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上述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中,与彩礼相关的规定,国家并未禁止彩礼,但是又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也是无奈之举,适当金额的彩礼合乎情理,但是如果超过家庭所需支付的彩礼,那就应当给予否定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