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向“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开刀 院长庭长原则上不再审批案件
以往,一件案子,看似是法官在审理、裁判,实际上决定案件结果的可能是并不在“一线”的法院庭长、院长。这是案件审批制造成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在过去,它广泛存在并广受诟病。
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实习生陈卿媛 通讯员杨晓梅、马伟锋
从今年5月开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进行了一系列废除案件审批制的改革,还权于法官,“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如今,案件该怎么判,由负责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法官说了算!法院院长、庭长虽然“官大”,但不能再决定未经他们审理的案件结果了。
院长庭长:
不再决定案件而是提意见
45岁的王天喜的办公桌上,堆放着书本和一些卷宗。而在3个月前,桌子上是堆积如山的案卷,作为广州中院商事庭庭长,大多数案件等待着由他审批并签发裁判意见,尽管他并没有参加这些案件的法庭审理。
少了案牍劳形,这是王天喜自今年5月的最大感受。而这一变化,得益于广州中院今年5月起正式实施的针对案件审批制大刀阔斧的改革——院长、庭长原则上不再审批案件,这是广州中院经过几年的试点探索后,正式推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根据今年5月实施的《广州中院关于审判审批权限的规定(试行)》,院长、副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批权限限于“通过审阅案件和参审参议、听审听议等方式对合议庭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也就是说,像王天喜这样的庭长,已经由之前的审“批”案件变成审“阅”案件了。“一字之差,谬以千里。”审批案件,意味着他对裁判结果有一定的决定权,可以决定发回重审甚至改判案件;而审阅案件后给出的仅仅是参考意见,“案件最终如何裁判还是合议庭说了算”。
王天喜则给出了具体的“减负”指数:以前,商事庭法官一年经办的案件中,他需要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比例约占30%,“所以过去在审批案件这一块投入时间和精力最多”。
“现在一个月审阅的案子还不到10件,放在以往一天审批四五件案子都不稀奇。”王天喜笑着说,现在的他有更多时间去经办案件了,“按照今年标准,身为庭长结案任务须达到一般审判人员的30%,副庭长是40%,院长是10%。”而在改革前,法院并没有硬性规定他们须亲自审案。
审批制度:
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案件审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司法规律。”广州中院副院长舒扬说。
舒扬介绍,司法权是判断权,它要求法官亲自审查证据,直接听取当事人意见,然后作出判断,具有“亲历性”特征。但案件的审批者一般没有亲自审理案件,便提出处理意见,难以保证案件的质量。
它还会造成审判职责不清。舒扬说,审批案件的人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但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他们制定专门的追责规定。
此外,实行案件审批制也会延长案件办理的周期。舒扬举例说:“案件一层层等审批等领导签字,但有的院领导很忙,这样案子光等待审批的时间就够多了”。
舒扬也表示,有着历史、体制和现实根源的案件审批制度,“并非一无是处”。现实中,部分法官素质不高,无法承担独立审判的重任,再加上法官职业保障体系不完善,法官慑于外部干预过问、舆论压力、当事人信访等不愿承担独立审判的责任。
院长庭长少了哪些权?
以前:可决定裁判结果
一般说来,以前广州中院需提交院长、庭长审批的案件包括以下类型: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判处无罪或轻刑(如拘役、管制、缓刑、单处罚金等),减轻处罚或改变公诉机关定性的刑事案件;
● 标的巨大的民事案件。如:某基层法院规定标的3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须经院长审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群体诉讼、集团诉讼、系列案或其他社会影响大、涉维稳案件;
●涉及某些特殊主体的案件;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法院、本院领导督办的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破产案件,发回重审、再审案件;
●新型、疑难、复杂,或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新任法官审理的案件。
现在:仅提供参考建议
改革后,广州中院的院长、庭长原则上不审批案件,庭长仅对少数报上来的案件进行审阅,并提供参考意见,最终仍由合议庭决定裁判结果。
●院长、副院长、庭长通过审阅案件和参审参议、听审听议等方式对合议庭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合议庭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建议合议庭复议,但不能超过二次。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合议庭的复议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仓边路报告
法官:
领导不再“把关”压力更大
与商事庭庭长王天喜的相对轻松不同,商事庭法官莫芳感到压力更大了。“现在依赖感没有了。”莫芳说,以前法官审理案件,有领导帮“把关”,涉及承责主体多,责任分担模糊,追责很难,但现在审批制改革后,没有领导“把关”了,法官得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错案终身追责制度,莫芳坦言对法官有点苛刻,“该如何去界定错案?” 莫芳说,法官对案件裁判结果进行认定的过程中,有时必须参杂着大量心证,法官个人对案件的理解不一致可能导致案件结果被推翻,能否认定这就是错案?
除了莫芳,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名一线法官普遍认为“责任更重了”,不少法官坦言“终身追责”带给了他们巨大压力。
“实际上法官们不用太担心,错案有错案的标准,不是说上级法院改判或重审了就是错案,错案有一套严格的认证标准。”舒扬指出,“只要不是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都不会追究责任。”
什么是故意?舒扬解释说,“是与事实相背离、与法律相冲突,以及利用案件去谋取利益。”至于重大过失,舒扬举了个例子解释,好比“案子还在开庭审理,而判决结果却已出来了”,主要是指程序上存在的重大过失。
舒扬认为,终身追责反而会激发一线法官的责任心,“要当法官就必须敢于承担责任。”法官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依赖院长、庭长了。
特例:
13类案件由审委会决定
广州中院刑二庭法官徐兵指出,现在案件该如何裁判,基本都由合议庭法官自己决定,但像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拟判决无罪的案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等仍要报给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讨论决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审批权限的规定(试行)》明确了13类案件需要由审委会决定。
除上述三类案件外,还包括:拟发回重审、改判已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拟判处死缓的案件以及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但这两类案件合议庭、庭长、审委会专职委员、主管副院长持一致意见的除外;合议庭成员在法律适用方面有分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需要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或按规定呈报上级法院内审的案件;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等。
除此以外的案件,全部都由合议庭独立裁判。那么,法官在拿不定主意时怎么办?
“通过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为合议庭审理案件提供智力支持。”舒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