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服务海上丝绸之路及沿海开发建设,推动海事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日前,乐亭县司法局和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签署了《关于建立海事法律援助机制的协议》并付诸实施。
法律援助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是重要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启动后,乐亭县司法局和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将通过定期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信息,总结成功做法,分析解决问题,努力推动海事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法律援助工作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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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与人员组成
01
机构名称
乐亭县法律援助中心驻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工作站,乐亭县司法局指定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工作站事务,并指定具有海事法律专业经验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通过工作站向人民群众提供具体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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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成
人员组成: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同志担任站长,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的联系协调。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指定一名诉讼服务人员作为联络人,和法律援助中心联络员进行工作对接,共同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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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范围
在乐亭县县域范围内的当事人,不包括唐山海港开发区范围内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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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登记援助律师。将指定的热心公益,具有海事法律经验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工作站进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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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援助律师。在指定案件中,向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人民群众提供援助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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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转援助中请。指导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接收、登记、初审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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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法律讲座。定期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开展法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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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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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站向当事人告知。在法院的诉讼服务窗口,通过张贴公示板等形式,对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民群众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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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站指导填写中请书。对提出海事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身份证件、证明材料,指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签名、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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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站接收、登记和转递申请。将援助申请进行登记,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同时对转递情况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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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经由工作站人员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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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会见援助申请人,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到法院会见申请人。法院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安排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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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提出异议的办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或者对援助律师的工作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异议,由工作站做好记录后,转交乐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处办理。乐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处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