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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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居某某,男,1987年4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某市。居某某2016年来津,在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打工,担任西青区某项目安全员。工作单位承诺居某某工资7500元每月,包吃住,生活费、电话费按照公司规定给付。
2017年2月至10月,公司无故拖欠居某某部分工资。2017年2月、3月全部工资未支付,4月、5月、6月分别支付2000元、5551元、2000元,再加上其他拖欠部分,总计欠薪27949元。
2017年10月16日,居某某到东丽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东丽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发现,居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明未体现其户口类别,身份证住址为江苏省某市某某路某小区6幢803室,且户口簿职业一栏标注为其他办事人员,均不具备农业户口特征。为此,东丽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居某某取得联系并确认身份类别,居某某称自己是农民工。东丽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居某某再次提供农业户口类别证明材料。10月17日,居某某来电答复无法证明其农民身份。由于无法确认居某某系农民工,东丽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其提供经济状况证明,经审核,其家庭人员月收入高于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所以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居某某就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申请法律援助,由于其不具备农民工身份,必须对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居某某家庭收入状况高于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法律依据
(一)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编 辑|曹子畅
审 核|刘桂萍
来 源|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