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条罪名有个最起码的前提,就是上游犯罪成立。然后才有相应的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等等。上游犯罪不成立,本罪当然不成立。
看这个案子:(2015)延刑初字第347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
综上证据,被害人金某某以及证人李某某、姬某某、吕某某、崔洪某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曾说过为了向银行贷款需要做流水账的事实,但四名证人均对被害人金某某有债权,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被告人刘某某始终不承认其说过流水账的事实,并主张其对被害人金某某有1400万元债权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并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鉴定材料予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虚构事实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的成立为前提,且要求行为人明知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条件下,且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证据不足,故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无罪。
被告人刘某甲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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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