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上午,我院提起公诉的文某某等5人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在镇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我院派员出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冉某某和马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混迹于赌博场所、网吧等地,通过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非法攫取他人财物,恃强凌弱,迫使被害人屈服,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及财产权,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该组织成员相对固定,且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三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贺某某为收取个人高利贷伙同文某某、冉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但未经常与其他人纠集在犯罪组织之内,被告人马某乙与文某某等仅共同实施一起犯罪活动,且在该起犯罪活动中参与度较低,故被告人贺某某、马某乙与文某某、冉某某、马某甲不构成组织成员关系,不属于恶势力犯罪成员。被告人文某某、冉某某、马某甲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通过对该案的公开宣判,既彰显了检法两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又有效扩大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影响力和震慑力,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文/赵梦娜
审/吕 晓
编/刘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