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江苏恒爱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我国首部《法律援助法》共7章71条,第三章形式和范围,有14条。今日:我们学习第24条。
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本条是专门针对刑事案件中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条件的规定。一是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二是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三是明确了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宿迁市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犯罪嫌疑人邱某某提供正当防卫无罪辩护法律援助案
来源 2020年度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件
2020年7月,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嫌疑人邱某某。邱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久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取保后前往法援中心申请援助。援助律师接案后,立即会见了邱某某,并取得了邱某某的信任,得以详细了解案情。援助律师经与犯罪嫌疑人和公安机关等多方沟通,基本还原了案件经过:2000年6月的一个晚上,邱某某同村三个青年酒后至邱某某家中,要求邱某某参与三人正在计划的一项敲诈行动,被拒后,三人对其进行殴打,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期间邱某某头部、面部、腰部、腹部等多处受到严重伤害,邱某某父亲拉架、母亲下跪劝阻无效,三个施暴者仍继续殴打,并扬言要用木匠锉子伤害其性命。邱某某在被殴打倒地时,从地上摸起一把锐利工具反身刺戮,至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邱某某表示:自己“从没有想过要杀死他们,只是想让他们疼,自己好逃命。”
援助律师综合考虑刑事追诉时效,以及涉案受害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等,向办案人员表达辩护意见:邱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援助律师及时前往检察机关查阅卷宗并与邱某某进行了沟通,认为应当按照既定的“正当防卫”思路进行辩护,得到了邱某某的认可。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邱某某在自身被违法行为胁迫致使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迫不得已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进行反击,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对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解除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援助制度,是基于对人权的尊重这一立法目的而产生的。
本案是法律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知识进行辩护,最终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为辩护制度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被告人通过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的方式,不致使自己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损,从而也保障了国家司法行为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