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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障妇女在各方面权益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近30年来,有力促进了妇女在各方面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同时,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意味着该法迎来第三次修订。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保留12条、修改48条、删除1条、新增24条,修改后共9章86条。
修订草案重点针对就业性别歧视、职场和校园性骚扰等问题作出修改,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针对互联网平台用工等新的就业形态,明确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列举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并规定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进一步细化、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等。
此次修法力度之大、修法内容之广前所未有。草案不仅就近年来热点议题如职场性别歧视、性骚扰、女性PUA、离婚时女性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农村妇女财产继承权等问题作出明确回应,甚至细化到对诸如女性厕位、母婴室数量等生活细节给予关怀。
综合来看,此次“大修”破除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以国家之名”出面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完善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规定……民众挂心的、舆论担忧的,均有涉及,让立法更识民情、更接地气。
//完善保障妇女权益制度,消除歧视此次《修订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增加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明确列举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其中包括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还有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行为。
同时对于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此次《修订草案》除了延用“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外,还结合了《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中列明了: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到期的,应当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或者哺乳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的除外。
//保障妇女财产权益,刻不容缓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何斯斯谈到,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关于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益的保护方面,只有一句话“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是,《修订草案》第41条,将这个条款进行了细化和扩充。首先,增加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时,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
其次,细化了平等权利。妇女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时,享有权利的妇女成员需要全部列明。在以往实践中,安置补偿协议很多时候都是男性户主作为代表签字,但是《修订草案》明确要求享有权利的妇女家庭成员需要全部列入,同时要记载权益的内容。这个条款的亮点在于,《修订草案》不仅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实现妇女平等财产权益的具体方式。
最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更加强了对三期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女职工在面对企业的恶劣行径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维权,如:向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提起劳动仲裁,也可向企业所在街道的总工会、妇联等机构寻求帮助;女职工若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女性就业职场问题,重点关注女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尽管《民法典》对性骚扰作出原则性规定,实践中性骚扰“认定难”的问题还是屡屡出现。修订草案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以便于识别和界定。另外,鉴于实践中存在接受性骚扰投诉的主体消极对待投诉的情况,《修订草案》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畅通渠道,解除后顾之忧,只为保护女性不受骚扰。
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周丹介绍,针对性骚扰的救济途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赋予了受害妇女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投诉权,并明确了上述责任主体及时处理投诉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的责任。从中可以看出,国家从立法层面,在不断地完善对于女性的保护,不断地拓宽女性的维权和救济途径。如果女性遭遇到了性骚扰,除了向单位进行反馈之外,也可以寻求社区、妇联、工会的帮助。
//反家庭暴力,彰显温度这次《修订草案》当中,对于暴力侵害作出了外延的扩展。《修订草案》第56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如果说男方存在前述行为的,女方也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修订草案》更进一步保护女性人身安全的体现。
在此次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中,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单位应当对于职工家暴行为的约束和处分”,也体现了对于妇女的人身安全保护的重视。
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庄子艺提示,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比如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就医记录、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还有比如施暴者的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以及邻居、朋友的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等等。
《修订草案》在法律救济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比如,《修订草案》第7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及时受理、转介受侵害的妇女的投诉、举报”。如果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或者职场工作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建议拨打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寻求帮助。
每年三月是妇联的“维权月”,妇联集中开展维权帮扶工作,重点就是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宣讲,分层分类开展法律知识的讲座和培训;利用市妇联资源配送平台以及区妇联的“巾帼讲师团”的力量,送课进社区,面对面为妇女群众送上法律知识。
何斯斯律师作为街道妇联执委的一员,由她领衔的女律师团队也致力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以保护妇女儿童为己任的。在司法所的帮助下,成立了“花开富林·女律师法治宣讲团”。
3月5日,在上林社区开展了第一次宣讲活动,举办了“为法治建言献智,绽放巾帼风采”活动,为居委会妇联执委解读了《妇保法》修订草案中的重要内容,各位执委通过律师的解读,也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松江区广富林街道妇联主席潘晓晓表示,通过这次活动,加大了对基层妇女干部的普法宣传力度,增强了妇女干部及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是一次很好的尝试。今后,宣讲团将会把这类活动带到广富林每一个社区,让更多的妇女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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