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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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含义、特点及意义法律援助的含义及特点法律援助亦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或司法援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导致的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权利的社会弱者,通过减免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等手段,实现其司法权益的一项法律保障。法律援助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主要包括诉讼费减免,免费提供律师服务、公证和法律咨询服务等内容。法律援助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国家行为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现代国家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实现这一原则是国家应尽的职责。考察法律援助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一种文明、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从产生、发展到完善都与国家的职能和法制建设密切相关。以国家和政府的名义组织领导,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并组织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这是现代法律援助的显著特征之一。

(2)社会公益性。法律援助的建立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特殊群体的福利政策。目前,社会特殊群体还存在着经济收入普遍较低的情况,他们遇到法律问题,要么因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而加重生活负担,要么因无力支付法律费用而放弃法定权利,其结果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而法律援助则是为他们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并指定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帮助,这样,既可以有效保障特殊社会群体实现其法定权利,又不至于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

(3)司法救济性。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基本前提。在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会使司法公正原则得不到体现。法律援助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为当事人指派律师或专门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国家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司法人权,从而确保司法公正原则的实现。

法律援助的意义法律援助在维护司法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 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们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要求对所有人平等适用法律和制度,使其享有公平机会;程序公正则强调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调整,以达到结果公平。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个体之间存在着经济状况好坏、知识和信息多寡等差别,使得一些人难以通过平等的机会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客观上造成程序上的不公正,从而影响实体上的不公正。因此,法律援助的建立有利于克服社会弱者维护权利过程中的司法障碍,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成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

2. 确保法律平等原则之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种族、年龄等差别,都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一种程序平等的权利,它本身并不能保证实体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援助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能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促使公民平等地进入司法程序,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实现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人人平等。

3. 促进法制完备,强化社会管理功能

法律援助的出现以国家法制的相对完备和律师制度的发展为前提,在实现法律对社会的管理功能、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完善法律机制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凸显了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特征。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法律援助的起源和发展法律援助的萌芽应该追溯到15世纪末的苏格兰王国。1495年,苏格兰国王亨利七世在一个法案中规定,“正义应当同样给予贫困的人”,“根据正义原则任命的律师应同样地为穷苦人服务”,并承认穷人享有免付诉讼费的权利。苏格兰还创立了穷人登记册制度,在册者若提起诉讼,可免费得到法律顾问和代理人的帮助。上述法案和制度的提出是西方法律援助的雏形,也揭开了近现代法律援助的历史。

到18世纪末,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近代法律援助也以“公设辩护人”的形式出现。1781年,奥地利法律程序法典规定了国家为穷苦当事人支付案件费用的义务;1873年,法国《雅各宾宪法》规定,“被告人应有自行选定的辩护人或公设辩护人”,公设辩护人领取固定薪金,为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辩护。应该指出,这一时期对穷人的法律援助,无论是由私人律师和宗教组织自发地提供免费服务,还是由行政机关或公共援助机构实施法律帮助,通常被认为是律师为了公共利益和职业道德的要求而自发地向穷人提供援助的一项慈善事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因此也限制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和程序。援助对象是由法律规定的贫穷的社会阶层,如西班牙1771年创设的“穷人律师”轮换制度和美国19世纪末各州律师协会的道德行为规范,都仅仅要求律师向刑事案件中贫穷的囚犯提供辩护,而没有规定律师在民事争议中对穷人应尽的责任。19世纪,许多国家试图将法律援助的慈善性质与穷人得到法律援助的基本权利相结合,提出了“基于慈善而应有的,就是基于法律而应得到的”思想。

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律援助作为人人都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在各国逐渐得到了确认。这标志着近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援助迅速发展,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的发展逐渐演变为三种基本模式:

(1)以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目标,通过用公共基金支付律师费用、创设公共或私人保险形式的预付法律服务制度以及由私人律师提供免费服务等方式提供法律援助。这种模式主要在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等国家实行。

(2)在行政机关的指导和控制下,制定更为广泛的援助项目计划框架,由私人律师提供具有公益性质的服务,同时也允许一些社会组织向其所属成员提供援助。这种模式主要出现在英国、加拿大、瑞典等国。

(3)法律援助作为更广泛范围社会服务的组成部分,通过公共中心实施一个总体计划,达到社会发展目标。此种模式以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为典型。

发展中国家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相继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尽管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援助不如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完备,但在社会生活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已为《世界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等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而成为人权保障的一项基本原则。迄今为止,法律援助已在140多个国家确立,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中国法律援助的产生和发展法律援助在中国的建立,是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它的出现,具有深刻的社会基础和法制背景,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人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1) 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是法律援助产生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制度迅速建立和发展起来,使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轨道,享受平等的法律保障权利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实现法律关系的必然要求。这就在客观上为法律援助的产生提供了发展的土壤。

(2)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对建立法律援助提出了客观要求。在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人们之间贫富差异的情况日渐突出,一部分人的贫困问题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在这种条件下,国家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保障经济状况较差的公民和弱者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便成为必然要求。

(3) 我国审判方式和律师制度的改革是法律援助建立与实施的直接动因。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建立和健全公正的司法机制的要求,我国对刑事审判方式和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由原来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对完成诉讼模式的转型起了重要作用。与此相应,律师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再受国家编制的限制,律师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但也引发了一些公民因生活贫困而不能获得平等的法律服务。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法律援助的实施。

法律援助尽管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较短,但却体现出强大的生命力。1994年年初,司法部提出了探索建立和实施中国法律援助的思路,首先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城市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试点,进而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

随着各地法律援助工作的蓬勃开展和法律援助理论的广泛探讨,法律援助的立法工作也在加紧进行。1996年是我国法律援助立法有重大突破的一年,一共有三部法律规定了法律援助条款: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刑事法律援助做了原则性规定,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勾画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框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专章对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律师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做了规定,奠定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的主要原则和基本框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缴、减缴或免缴;需要获得法律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有老年法律援助中心22万个,老年维权协调组织7.8万个,均比“十—五”末增加了10%以上。

由此,法律援助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的工作全面启动。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地方立法机关也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律援助立法活动。2003年,我国首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对《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所设定的法律援助基本框架做了重要补充,统一了法律援助程序,使其更富操作性。《法律援助条例》与上述法律法规相结合,共同构筑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

伴随着立法工作的开展,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各地先后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具体实施法律援助事务。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于1995年正式成立,是全国最早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北京市于1996年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已正式设立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国法律援助中心”。

为了方便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各地积极推动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建设。法律援助机构在乡镇社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工、青、妇、老、残等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社区、村等建立法律援助队伍。有的法律援助中心设立特困群众救助金,对前来求援的无钱吃饭、无钱坐车返家、无钱住宿的特困群众给予帮助。

我国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也起着重要作用。例如,一些地方律师事务所与养老机构签订了协议,义务为养老机构和老人担任法律顾问,同时还开通了养老福利法律服务热线。另外,法律诊所作为一种新的法律教育模式在我国的出现,对于完善法律援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全国最初有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等七所高校建立了法律诊所,之后,其他一些学校的法律专业也相继建立了法律诊所,成员包括法律专业的师生和专职律师,均为兼职的志愿服务者。这些法律诊所依托专业优势,结合地方律师协会的法律人力和信息资源,为社会困难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2009年7月,又开展了“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即1名志愿律师加1名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共同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至2011年,已覆盖了西藏、新疆、青海、宁夏等19个省(区、市)。

​法律援助的内容各国的法律援助一般均包括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资金来源、援助对象和条件、援助范围、援助方式、援助程序等内容。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是建立法律援助、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决定着法律援助的运作程序和资源配置,在整个法律援助体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目前,世界各国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有三种模式:

(1)设立由专职律师组成的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总体计划。如美国在全国设立了十几个公共法律援助中心,实施法律援助计划。

(2)由行政机关控制和指导私人律师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如英国设立了20多个邻里法律咨询中心,雇用职业律师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3)由私人开业的律师提供援助。

在我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依托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这表明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体现了法律援助的国家义务。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该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地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此外,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有条件的社会团体中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律院校的师生也可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资金法律援助资金是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目前世界各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主要有直接投入和间接投入两种模式。法律援助资金的直接投入模式是指从不同的渠道向法律援助机构直接提供资金。主要渠道有:

(1)政府财政拨款。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职责,政府有义务为法律援助提供资金,以满足贫困者的法律需求。

(2)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这是为了弥补政府经费投人的不足而采取的方式。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律师信用基金的利息、受援人胜诉后依费用分担原则偿还的资金、从败诉方追偿的费用等。

(3)社会捐赠。法律援助具有司法救济的性质,世界各国都允许吸收社会的、民间的捐赠资金作为其资金来源的重要补充。法律援助资金间接投人的主要方式址法院免费诉讼制度,即免除当事人的诉讼费。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投人成本较低,且实效明显。

我国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遵循“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社会捐赠为辅”的原则。政府财政拨款,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我国法律援助中心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性质的援助机构,其经费由国务院财政预算拨付,各“分中心”的经费则要由各省政府提供或筹集。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1997年,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及地方性法律基金会作为吸收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捐资的组织,为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开辟了可靠的资金渠道,其基金来源包括:国内社会团体、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收益等。

法律援助对象和条件法律援助对象是指法律援助中规定的有权或有资格申请,并可以获得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的当事人。法律援助对象在法律援助中具有重要地位,因为它是确定当事人能否获得法律援助的基本条件,也是决定法律援助程序能否启动的关键。

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对象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法律援助对象一般应当限于经济困难者。

(2)法律援助的对象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援助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使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能公正、平等地得以实现。而法人不存在公民权利问题,只有少数国家对非营利法人提供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对象受国籍、地域管辖的限制。一些国家规定,只有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才能获得法律援助。

我国的法律援助对象一般也是限于经济困难者和自然人。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针对特殊案件中的当事人,主要包括:

(1)刑事被告人为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2)刑事被告人为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我国的法律援助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的范围是国家确定的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空间和社会领域,它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相联系。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法律援助范围有不同的规定,主要包括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

刑事法律援助一般包括刑事诉讼的辩护和刑事诉讼的代理。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住房、消费者权益、就业和就业环境等领域。我国的民事法律援助包括:

(1)公民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的案件;

(2)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3)公民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案件;

(4)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向受益人请求的案件。《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于上述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做补充规定。

法律援助方式法律援助方式是指国家或地区向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援助的基本形式。法律援助方式与法律援助范围密切相关,它随着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展而更为丰富。目前,我国已存在的法律援助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刑事诉讼中指定律师辩护;二是法院向有困难的当事人减收或免收诉讼费用;三是律师减收诉讼或代理费用,向贫困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其中,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方式是我国法律援助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形式:

(1) 由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机构中设有公职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2)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性无偿法律援助,即由法律援助中心规定律师每年必须完成一定的法律援助工作量,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费用由律师承担,没有经费补偿。

(3) 由律师事务所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收费,律师的承办费用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给予补偿。

(4) 律师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基金,由法律援助机构聘请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被聘请的律师从援助基金中得到补偿。

我国法律援助的项目主要有: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公证证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程序法律援助程序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帮助的申请、审批、实施、监督等工作制度。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服务人员、结案报告等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法律援助实行四统一的管理模式,即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审查、统一指定法律援助和统一监督检查法律援助的实施状况。

法律援助的监督与责任承担问题是法律援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处置。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援助的发展前景在法律援助的发展历程中,各国根据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和自身的发展水平,不断完善本国的法律援助。目标是:

(1)法律援助的相应立法不断得到完善;

(2)建立健全独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和专门的法律援助学科;

(3)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援助资金供给制度,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较为稳定的经济保障;

(4)法律援助从小范围实施的慈善行为发展成为面向广大贫困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维护公民司法人权的政府行为或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行为。

我国的法律援助仍处于起步阶段,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1)缺乏专门立法;

(2)法律援助机构不健全;

(3)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突出;

(4)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缺乏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等等。

针对我国法律援助在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可通过以下途径来完善:

(1) 加强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统一立法起了重要作用。我国还应进一步加强立法,保证法律援助各环节的衔接。

(2) 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一个能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实行统一、高效、科学管理的法律援助主管机构。同时,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要形成一种以国家援助为主、社会组织和个人援助为辅的法律援助机制,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

(3) 保障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政府应承担更多的资金投入,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积极向社会宣传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广泛开辟法律援助资金来源的渠道。

(4) 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拓宽公民的受益面,将更多的公民纳入法律保障体系,提高法律援助在全社会的影响力。

(5) 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首先,要不断壮大法律援助队伍,动员、组织优秀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其次,通过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如定期对参与法律援助的人员进行培训)来促进法律援助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此外,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义务,所以在法律援助实施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中,都应加强政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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