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况
据报道,1月4日,贵州贵阳一女子与男友分手以后,其男友到派出所报案,称要拿回两人谈恋爱期间的花费。计算所花费用时,男子还把母亲包的水饺也算了进去,平均一个水饺0.8元。最后女子归还与男子恋爱期间所花费用共计3422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男女之间的感情往往伴随着物质、金钱的后续影响,分手时因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行为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然而,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恋爱期间相关行为的性质,在实践中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谈恋爱中的花费到底该如何界定,会被认定为赠与还是不当得利,如何会被认定需要返还,又在何种情形下属于正常支出无需返还?若是为了结婚而支付的相关彩礼,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因此,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看结婚前、恋爱中的财产问题。
律师分析
一、赠与
一般来说,在恋爱过程中,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另一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关与赠与行为能否要求返还,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
1、在赠与行为-财产转移之前,行为人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在恋爱中,由于还没有发生财产转移,因此,行为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动产以交付为标准,不动产以办理变更登记为标准。
2、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之后,赠与行为不存在效力瑕疵时,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也就是说,若是想要撤销赠与,需出现法定事由才允许撤销赠与。其中的法定事由包括: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对于此类案件,法官在进行审理裁判时,往往会综合多种因素加以考量,依据案件的现有证据和民事诉讼中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判断标准进行审理和判决。若是属于自愿赠与的可能性较大且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双方不存在借贷的合意的,一般会认定为赠与行为而非民间借贷行为。
同时,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诉存在借贷关系的,需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二、不当得利
恋爱中往往避免不了金钱往来,曾有一案例为男方称在交往期间将收入交予女方,只是让女方代为保管,分手后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认定中:男方系主动将钱款交付给女方,因而认定该行为为恋爱关系上的自愿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上来讲,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一、一方取得利益;二、另一方受有损失;三、得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没有法律依据。
三、关于彩礼的规定
若是恋爱关系进一步发展,谈婚论嫁支付彩礼以后关系恶化要求退还彩礼的,需要区分情况进行讨论: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实后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接收彩礼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2、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离婚并返还彩礼,经查明确实属实的,应当予以返还;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
律师建议
1、区分赠与与借贷。在交往过程中有资金往来的情形时,若是借贷行为,尽量采取传统的借条形式予以锁定;若是赠与行为,在金额方面采用特殊含义的数字,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赠与,但在情感方面来讲,爱与被爱的表达不应被束缚,曾经相爱何必长刃相见。
2、警惕非法行骗活动。防止犯罪分子打着结婚谈恋爱的旗号进行诈骗,在收取彩礼或者大额贵重财产后携款潜逃杳无音信,因此在涉及房产、彩礼等贵重财产时,需要保持理智,可留存能证实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