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可避免要和他人发生经济往来,当我们受到经济损失时,是到公安机关报警还是到法院提诉讼呢?实践中,大多数人会首先想到去公安机关报警,认为对方行为构成诈骗罪,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追回个人受到损失。然而,公安机关一般会在调查之后,作出立案决定或者告知不属于公安职权范畴,到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公安机关作出不同结论的法律根据是什么呢?首先,确定经济往来受到经济损失的性质是民事经济纠纷还是诈骗行为。民事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而没有履行。这类事情在生活中随处可见,例如,顾客购买商品,商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个人或者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逾期不还。这些都是民法这一部门法调解的事项(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第2条)。
诈骗行为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66条),确定为诈骗罪。诈骗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根据具体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同,《刑法》中还确定了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罪名。诈骗行为通常是由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某一个事实,使受害人自主的错误处置财产。
其次,区别民事经济纠纷还是诈骗行为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如何确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的难点,在于行为人通常不会承认个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安机关必须结合使用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例如,同样一个行为人借钱不还的行为,就要区分行为人借钱不还的原因。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有钱不还或者肆意挥霍无法还钱,就可以佐证行为人具有主观非法占有性,从而评价行为人具有诈骗行为。但是,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投资失败,确实无法还钱,就不能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只能说明行为人没有能力还钱,不是不想归还欠款,只能评价为民事经济纠纷。
因此,对于欠债不还的行为,要区分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性,再确定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构成诈骗行为还是民事纠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