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律师
李律师
案件详情
翁某与陈某一、陈某二原系合伙人,一起合作经营水果生意。
2021年1月30日,陈某一、陈某二向翁某出具欠条,经三方清算,陈某一、陈某二欠翁某274,695元,于2021年2月8日前归还。
2021年1月31日,翁某与陈某一、陈某二及案外人杨某四方签订合作清算协议,就四人合作经营水果贸易生意达成协议。该协议第3条约定:清算后,陈某一、陈某二所占股份及使用款项合计结余270,019元,即应返还270,019元整给予翁某。该清算协议签订后,三方确认实际欠款为27.5万元,于2021年2月8日前归还。
在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3月16日期间,陈某一、陈某二陆陆续续归还翁某欠款15.5万元,尚欠翁某欠款为人民币12万元整。后翁某多次催促陈某一、陈某二归还剩余欠款,陈某一、陈某二均未予支付。
办案思路
翁某是我所李律师的委托人。
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及提供的《欠条》、《合作清算协议》、银行收款记录、微信收款记录、支付宝收款记录,李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应依法进行分配。
双方签订的《欠条》和《合作清算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陈某一和陈某二在经过翁某的反复催要下,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翁某的合法权益。所以翁某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陈某一、陈某二偿还欠款。
办案经过
1、与客户积极沟通了解案情。
2、积极收集《欠条》、《合作清算协议》、银行收款记录、微信收款记录、支付宝收款记录。
3、撰写起诉状,证据目录等诉讼材料。
法院意见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作清算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且原告扣除两被告已偿付的钱款,其计算方式也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偿付剩余款项的诉求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求合理,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但鉴于原告起诉后,两被告仍未偿付钱款,可视为两被告已逾期支付,故两被告应当从2021年6月2日起偿付原告资金占用费。
办案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
1、被告陈某一、陈某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翁某115,019元。
2、被告陈某一、陈某二偿付原告翁某以115,019元为本金,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