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个人观点: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把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与每年统计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统计数据相挂钩,每年由税务总局公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如此制度设计,则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之争论可以休矣!!
法律存在稳定性、滞后性。然而《个人所得税法》中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确定为一个具体金额,明显违背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系法律滞后性。2011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2018年,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最近几年,一些社会公知又提出要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10000元。那么请问,又再过几年,是不是又要再调整起征点?至今,本律师没有看到一些社会公知对该问题有何根本性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从法律制度层面如何解决呢?我们可以从其他法律制度设计上寻找答案。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立法者把一次工亡补助金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每年都是上浮调整。在交通事故等侵权案件中,其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也是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相互挂钩。
综上,律师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与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制度性挂钩,是最正确与最具可操作性的方式,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具有完全科操作性。个人所得税事关每个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非某人或者某机构对劳动者的权力施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