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专家收210万咨询费送财政部处长50万该当何罪?
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师协会第八、九、十届律师代表。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媒体报道
据京华时报报道,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评审专家周某,于2007年至2009年间,接受北京中锰工贸有限公司和北京康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为上述企业代为申报的地质专项资金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以“技术咨询费”的名义从两企业收取款项合计210万余元。
周某帮助企业向原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资源处处长姚劲松打听相关项目资金的审批情况,并给姚劲松50万元感谢费。记者昨天获悉,姚劲松构成受贿罪已被判刑10年半,周某虽然行贿,但被西城法院认定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判无罪。
姜杰律师评论
上述判决显然违背事实和法律,周某不仅涉嫌行贿罪,而且涉嫌受贿罪。
周某构成行贿罪
西城法院判决周某无罪的理由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周某从受贿人处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亦不足以证明“周某实施了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行为”。
报道没有说牟取的“正当利益”是什么,但我们从报道可以看出北京中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锰工贸”)和北京康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工贸”)是为矿山企业申报财政部地质项目专项资金,中锰工贸和康达工贸向这些企业收取咨询费,中锰工贸和康达工贸的负责人吴某向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评审专家周某支付了210万元“技术咨询费”。这些企业需要什么技术支持呢?周某可以提供这种所谓的技术支持吗?在我看来既没有什么技术需要支持,作为项目评审专家的周某也不应该提供技术支持。那周某提供的是什么支持呢?
“周某供述,2007年至2009年,吴某每年都让他帮打听多个项目的最终审批结果。他每次都是给时任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资源处处长姚劲松打电话,在审批结果正式下达到各申报企业前,姚劲松通过电话告诉他审批结果,他再转告吴某。为了表示对姚劲松的感谢,他在2009年至2011年间,共送给姚劲松现金50万元。”(引自报道)
矿山环境治理项目需要专家评审,评审后需要财政部审批,收受50万元的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资源处处长姚劲松(已被以受贿罪判刑)负责审批(或有权参与意见)。项目给那个企业是有选择的,并非必须给这些企业,这就是周某行贿50万元的目的。受金钱左右的评审、审批何来正当?这怎么可能是“正当利益”?这是什么技术支持?
因此,周某涉嫌行贿罪。
周某涉嫌受贿罪
中锰工贸和康达工贸的负责人吴某证实:“他和周某早年相识。他所在两家企业的业务是为矿山企业申报财政部地质项目专项资金,他找周某帮忙,从专家角度给予指导意见,希望周某在参加评审时对相关项目给予特殊关照,同时想让周某在项目进入财政部审批环节后、资金下达矿山企业前,尽早帮忙打探项目是否获批以及获批资金数额,以便于向矿山企业证明自己的公司有人脉关系,同时便于向矿山企业索要咨询费。”(引自报道)
吴某上述证言“找周某帮忙,从专家角度给予指导意见,希望周某在参加评审时对相关项目给予特殊关照”足以认定周某还涉嫌受贿罪(假定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无异议,如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吴某亦涉嫌行贿罪。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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